我們都知道,一般搭國際航班,都要在表定起飛時間的前三小時到機場,因為要有足夠時間辦理報到、安檢、通關等手續。
如果沒有按這規定,導致搭不上航班,自然是顧客自己有負責,一名旅客之前因錯過航班後獲退款,但確認他自己沒有準時報到、安檢通關,如今被裁定必須支付該趟「未出行」旅程的費用。
根據BC省民事解決仲裁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最近公布的一個裁決,Bains Travel Ltd.向旅客Eshan Ullah Khan索賠2,498.66加元,理由是他未履行與旅行社的合約。
Khan原定於2023年從維多利亞飛往伊斯蘭堡(Islamabad),聲稱因安檢延誤及航班提前10分鐘起飛而錯過班機,於是向信用卡公司申請退款成功。
但航空公司隨後向旅行社追討票款。
裁決書指出,Khan辯稱他比預定起飛時間提早45分鐘以上到達,不應因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因素而錯過航班。
仲裁法官亨德森(Mark Henderson)對此持不同意見,他指出:「我認為,如果Khan能早些抵達機場,安檢延誤可以避免。但他無法及時抵達機場,導致無法在登機時間內到達登機口,對此他負有全部責任。」
由於合約明確規定機票不可退款,且其中包含Khan必須準時抵達的要求,因此仲裁庭認定Khan違反了協議。
裁決認為,他應為遲到負全責,並因違約被命令支付共2,803.40加元,包括票款、利息及手續費。
所以,起飛時間前三小時到達機場,不是「參考」,是保證能順利搭上飛機的保守時間,千萬別忽視。
來源:微信公號/博覽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