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讓人深思,深思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加拿大司法系統的「邏輯」,到底有什麼問題。
新聞是一個華人親手殺害父親的,本來兇手被指控過失殺人罪的,但最終被撤銷了所有指控。
■吸毒後殺人,先被控二級謀殺
綜合各家媒體報道,這案子是發生在2015年,12月28日深夜,18歲的Thomas Chan在Peterborough的家中刺傷了他的父親Andrew Chan和Andrew的伴侶Lynn Witteveen。AndrewChan是一位受人尊敬的當地醫生。
Andrew最終不治身亡,Lynn受了重傷。
據了解,Thomas Chan在案發前數小時服用「神奇蘑菰」後因藥物誘發精神病發作,實施了暴力行為。
警方獲得的一段視頻顯示,案發時赤腳的Thomas Chan穿着褲子和一件敞開的夾克,尖叫着說「我不再害怕了」。
當時,嚇得直發抖的Lynn一直告訴Thomas Chan,說很愛他,而Thomas Chan聽後,不由分說,就用一把長屠刀砍向她。
2018年時,法官在判決中表示,Thomas Chan對服用藥物所造成的影響無能為力。
在審判中,Thomas Chan認為當時自己處在急性「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的狀態,並且申請自己不承擔刑事責任。無意識行為是指某人聲稱自己醉酒,以致他們完全失去了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但因為《刑法》第33.1條規定,不能由被控暴力襲擊的人使用「無意識行為」辯護,因此Thomas被禁止以此辯護。
原審法官法官說他當時別無選擇,只能認定Thomas Chan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有刑事責任,他稱這是一個非常悲慘的案件的非常悲慘的結果。
■今年反轉,無意識行為可做辯護理由
但事情在今年有了反轉。
今年春天,最高法院一致維持安省上訴法院的裁決,裁定《刑法》第33.1條違憲,剝奪了Thomas Chan獲得以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的機會。
隨後,最高法院給予Thomas Chan重審的機會。這將案件送回Peterborough高等法院。
8月4日(周四),檢方律師Paul Murry告訴法庭,在與檢方高級律師仔細審查後,已確定進行重審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檢方直接撤回了所有對現年25歲的Thomas Chan的指控。
撤回指控的原因包括他已經服刑一段時間、他接受了限制性保釋條件,以及他在社區中表現良好的事實。
■你想到罪犯的權利,我想到教育
特約評論員樓雨來表示,這個案子可分兩部分來看。
首先,Thomas Chan最早是被控二級謀殺和企圖謀殺,他已坐了7年的監(懲教所,不是名義上的坐牢),如果表現良好,也差不多是該假釋的時候。更何況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寫道,再次起訴Thomas Chan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仍然是一個「開放式問題」,不同人有不同的意見,最好留給官方來決定。
樓雨來認為,Thomas Chan既已坐了7年牢,而且表現良好,也沒有必要再審一次了。
其次,就是「邏輯」問題了。那就是檢察官指出的,要舉行另一場涉及極度醉酒作為辯護的審訊很困難。
樓雨來說,服用毒品(或所謂極度醉酒)當然會讓人精神錯亂,甚至動刀殺人,但如果這個理由可做為兇手辯護的理由,那麼,有沒有可能會造成一種情況:如果有人真的想靠殺人來「減壓」或滿足「妄想」,又不想因而獲罪,就採用吸毒讓自己精神錯亂,拿着刀(或槍)到大街上去「減壓」?
再從另一面去思考,如果一個人吸毒後,因精神錯亂而殺人(就算不是他的本意),並因而獲罪坐牢,是否能讓這人終於認識到「吸毒嗑藥真的是一條不歸路」,也是一種教育──對吸毒者本人,也對大眾。
問題最終可歸結為:為什麼執法者只想到犯罪者的「權利」,而不是「教育」。
來源:微信公號/博覽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