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行人在跑著過馬路時被車撞傷,有攝錄機拍下了事發過程,陪審團裁定行人須對事故負上90%責任。當案件提交到上訴法院審理時,法官推翻原審裁決,判涉事司機須負70%責任。審訊中對相關交通規則和法例的討論,值得駕駛人士和行人參考。
2019年5月19日,巴斯馬迪安(Annahis Basmadjian)在西溫哥華的海旁大道(Marine Drive)被撞傷送院。當時有一輛巴士在右線停下,讓她過馬路,但後面一輛pickup貨車在左線越過巴士,結果撞倒了她。
雙方律師對受傷的糾紛同意庭外和解,庭審主要是研訊責任誰屬的問題。
被陪審團裁定要對事故負上90%責任的巴斯馬吉安不服上訴,她認為陪審團的決定不合理,不但沒有考慮到她作為行人擁有的「優先通行權」(Right of way),並且也沒有考慮到司機違反了一項交通條例,該例規定,當有車輛為準備過馬路的行人停車時,其他車輛不得從後超越該車。
卑詩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馬爾尚(Leonard Marchand)在其於周四(23日)公布的判詞中形容:這是一宗「有點不尋常」的案件。
巴斯馬迪安因為知道行人訊號燈曾在事發前幾天失靈,她不肯定是否已修理好,所以沒有按掣。
不過,一輛西行的巴士還是主動在路口停下,以讓她可以過馬路。
她在橫過馬路時起初是步行,但隨即慢跑。她在作供時解釋稱,因為她不想耽誤巴士上的乘客,而且認為自己當時可安全地過馬路。
當她走到巴士前面時,她只看了右方,但沒有向左望。
此時,科瓦奇(Anna Lidia Kovac)駕駛的pickup貨車,以略低於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駛到,並在左線超越巴士。
上訴法官指科瓦奇知道自己正在駛近行人過路線,並且知道不可超越因為讓行人過馬路而停在路上的車輛,但她誤以為右線的巴士是為了準備停靠巴士站而減速。
巴士司機在碰撞發生前一刻響號示警,可惜為時已晚。巴斯馬迪安被撞倒受了重傷,送院接受治療。
雙方在原審時各執一詞,科瓦奇及其律師認為,自己在駕駛時是否違反了交通條例,以及巴斯馬迪安是否擁有優先通行權,應由陪審團來決定。
科瓦奇認為陪審團可以判斷,她當時是否認為巴士正在準備埋站而不是因為有人要過馬路而慢下來,如果她不意識到巴士是為了行人而停車,她就沒有違反該項交通條例。
原審法官表示同意,讓陪審團對此作出判斷。陪審團判巴斯馬迪安須負90%責任。
然而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在未有確立案中行人擁有優先通行權,以及司機違反了交通條例為事實的前提下,讓陪審團繼續審理,顯示原審法官未有對陪審團作出適當引導,因而構成了重大誤導,導致作出錯誤的法律結論。
上訴法官表示:「陪審團很可能錯誤地判定科瓦奇有優先通行權,因此她唯一的疏忽是在碰撞發生前的4.4秒,本應可以看見巴斯馬迪安,但她沒有察覺到。」
上訴法官補充道,儘管行人擁有優先通行權,但也需要有合理的謹慎,即使走在行人過路線上,也應該恆常和持續地顧及自己的安全。巴斯馬迪安沒有在準備過馬路時,按下行人過路燈的訊號;而她在橫過馬路時慢跑,即使出於善意,也絕非安全的行為,因此裁定她須為事故負上30%責任,科瓦奇則要負7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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