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好人,為受害者申冤,但有時候,法官的判決,感覺上又好像是有利於被告(或加害者)一方。
最近北美兩個判例,可能讓人腦洞大開。一個在加拿大,另一個在美國。
先講加拿大的吧。
■在墨西哥殺警,加拿大判賠殺警犯
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格拉蒙德(Sébastien Grammond)已決定給一名被定罪的殺手和越獄者伯依利(Régent Boily)50萬加元賠償金,外加利息。格拉蒙德認為,加拿大政府在知道此人面臨酷刑風險的情況下,將他引渡到墨西哥,該男子被引渡到墨西哥服刑後,多次受到獄警的酷刑。
據《環球郵報》(The Global and Mail)報道,格拉蒙德的裁決,被認為是法院對加拿大人在國外涉及酷刑的首個賠償案例。
1998 年, 伯依利從加拿大搬到墨西哥五年後,墨西哥警方在他的車裡發現了 500 公斤大麻,將他逮捕。由於拒絕透露同夥的姓名,伯依利說,警察用塑料袋將他窒息,將辣椒醬和碳酸水注入他的鼻孔,並威脅說如果他告訴任何人就殺了他。他被判處 14 年徒刑,並被送往 Cieneguillas 監獄。
5個月後,伯依利在他人幫助下逃出監獄。當時他告訴監獄官員他的眼鏡丟了,兩名看守把他帶到眼科診所。在返回監獄時,武裝人員攔截了車輛,帶走了伯依利,並殺死了一名警衛。
伯依利偷偷進入美國,飛到佛蒙特州,然後步行進入加拿大,最後逃到位於魁北克西部的Outaouais,以真名住了幾年。
2003 年,墨西哥提出了引渡請求, 2005 年伯依利被捕後,墨西哥當時提供了不會對伯依利施以酷刑的外交保證,魁北克法院因此同意引渡他去墨西哥,擁有最終決定權的聯邦司法部長於2007年8月允許了該次引渡。
但聯邦政府的備忘錄顯示,在伯依利被送回墨西哥的前2天,加拿大領事官員發現他將被關進他曾逃出的監獄,便以書面形式表達了對伯依利的安全擔憂,並立即要求墨西哥將他轉移到另一所監獄。但加拿大外交部決定不幹預,領事官員就不再要求換監獄。
加拿大是《國際禁止酷刑公約》的簽署國,該公約和加拿大法律禁止引渡或驅逐人員去酷刑風險高的地方。按伯依利所說,說,他一到達 Cieneguillas 監獄,就幾乎立即遭到了如同24年前一樣的酷刑:頭被多次浸入水中;他的頭被一個塑料袋套上;他的鼻子被注入辣醬。
格拉蒙德法官說,伯依利應得的合法懲罰不包括酷刑。「使情況變得特別令人震驚的,是侵犯伯依利權利的故意性質。」
墨西哥駐渥太華大使館發言人奧斯卡·莫拉(Oscar Mora)表示,他們需要更多時間考慮該項裁決。加拿大全球事務部表示,政府認真對待所有對加拿大公民的虐待或酷刑指控,政府正在評估該裁決。
■殺死性侵自己的壞人,被判刑
發生在美國的,是艾奧瓦州一名遭到性侵的受害少女將她口中的性侵犯刺死,最初被控犯下一級謀殺,法官於9月13日(周二)判決5年的密切監督緩刑,同時依法命令她支付15萬美元賠償給性侵犯家屬。
據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報道,現年17歲的劉易斯(Pieper Lewis)2020年6月殺死了37歲的布魯克斯(Zachary Brooks)。
執法官員表示,當時15歲的劉易斯是個蹺家少女,正設法逃離她養母帶來的虐待生活,睡在一幢公寓建築的走廊時,一名28歲男子收留了她,隨後就強行把她賣給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
根據劉易斯的供述,布魯克斯就是性侵她的男子之一,而且在死前幾周曾多次性侵她。劉易斯說,她被該名28歲男子持刀強迫和布魯克斯去他的公寓發生性行為。
布魯克斯再一次性侵了她之後,她從床頭櫃抓起一把刀,並在盛怒之下刺了布魯克斯30多次。
執法人員對劉易斯遭到性侵與販賣沒有爭議,但有一點可能會引起的爭議是,檢方認為,布魯克斯被刺殺時是處於睡眠狀態,並不構成直接危險,也就是說,劉易斯如果是在布魯克斯強暴她時殺了他,就是正當防衛;如果強暴結束睡去,再持刀殺了他,就是謀殺(一級二級先不論)。
正是因為檢方的「理解」方式,讓人腦洞大開,使得劉易斯的案子也引發了關注、憤怒和要求釋放她的呼聲。自 2020 年 6 月被捕以來,她一直被關押在少年拘留所。
最終,劉易斯對檢方起訴的過失殺人與故意傷害罪名只能供認不諱,2項罪名可判處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卻也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波克郡(Polk County)地方法院法官波特(David M. Porter)給出暫緩執行判決(Deferred Sentence),命令她接受安置到一處寄宿設施,必須配戴上追蹤裝置,還要從事60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如果違反了5年緩刑的任何條件,她就可能被送進監獄,開始服這20年的刑期。
由於是緩刑,劉易斯應該是可以應付,但法官勒令其向布魯克斯的家人支付 15萬美元賠償,就不是劉易斯能力所及了。
有同情與支持劉易斯的民眾發起網上( GoFundMe)等款,幫助劉易斯支付罰款。可喜的是,目前所籌得的金額已經超過了她所欠的賠償金額。
■爭議太多的判決
特約評論員尤文媛表示,上面兩件案子,的確都有爭議。
伯依利那件,最大的疑點是:到底有沒有遭酷刑,或者對酷刑的定義。例如,審訊到晚上11點,但你說10點以後你的身體會很不舒服,那麼,審訊本身就是「酷刑」。
最重要是,伯依利不是在加拿大遭酷刑,而是在墨西哥,就算有酷刑,為什麼要納稅人為墨西哥政府的所作所為埋單!就像隔壁兩人打架受傷,你連有沒有打架都不知道,就要為他們付醫藥費。
劉易斯的爭議更不用說了,如果是在性侵當中反抗,你覺得最後被殺死的,會是布魯克斯,還是劉易斯?法官為何不從另一個角度想:如果布魯克斯不強暴劉易斯,或者強暴完事後就離去,就不會給劉易斯殺他的機會了!
來源:微信公號/北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