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簽租約別疏忽一點

房東簽租約別疏忽一點

在大溫哥華地區,租房市場相當龐大,但因此衍伸出的爭議也不少。

這些爭議多半來自租客欠繳租金或某些附加費用,如水電費,事實上,這些爭議,多半時候,只要在租房合約中載明即可解決。

最近大溫一個房東就為一筆近3000元的水電費打算趕走租客,但法庭裁定敗訴,原因就在租約中沒有講清楚。

■拖欠水電費高過租金

據CTV報道,住在列治文的一個房東,於今年6月間向法庭出示了列治文市府發出的6份水電費賬單,以及一封於 2022 年 4 月發給租戶的信,要求支付公共單位水電話欠款總額的四分之三, 2997.60 加元。

但是,租客沒有按房東的要求繳納水電費,於是,房東火大了,便在5月間向租客開出了「驅逐令」,並於5月25日以郵件方式通知租客,如果不在5天內付清 2997.60 加元的水電費,就得在6月5日前搬走。

這個租客是於2020年7月1日起,以每月2800加元的租金,租下了房東物業的一個單位。

顯然租客對房東的驅逐通知無動於衷,於是房東向法庭提出了仲裁。

但最後被判敗訴。

■租約沒講明,無權逐客

其實,按BC省的《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的確允許房東將未支付的水電費視為未支付的租金,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驅逐的理由。

但問題出在租約協議,仲裁員發現,當初租客和房東簽約時簽下的租約協議上有關水電費方面寫得很含煳。

該決定提到,案件中的房東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協議,雖然規定水電費是租客的責任,「但沒有說明租客是將水電費放在自己的名下還是支付給房東。」

既然房東在租約上沒有說明這筆水電費是不是要租客要放在自己名下(自己支付)或要付給房東,仲裁員認為「房東沒有權力就未付的水電費發出 10 天的驅逐通知」。

本來房東還想試圖追回在提出爭議時支付的 100 加元仲裁費用,但也被拒絕了。

雖然驅逐令無效,仲裁結果允許租戶繼續住下去,但仲裁員也顧及到了房東的權益也必須受到保障,同意房東重新申請,要嘛水電費放租客名下讓其支付,要嘛列入租金,直接給房東。

總之一句話,租約寫清楚,問題少一點。

來源:微信公號/溫哥華頭條/图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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